中国慈善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
(草案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会计法》、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等法律法规,依据《中国慈善联合会章程》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中慈联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: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,对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综合管理。包括:管理各项收入,降低成本费用,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;加强财务核算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;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,加强财务监督;维护机构财产完好,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;开展财务分析,参与机构经营决策;规范财务信息披露,促进机构建设和事业发展。
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
第三条 中慈联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,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重大财务事项由秘书长负责,日常财务管理工作由执行秘书长负责。
第四条 中慈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按照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。
第五条 中慈联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;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。
第六条 中慈联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
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货币资金,是指中慈联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、银行存款和其它货币资金。
第八条 货币资金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,尊重捐赠人的意愿;严格按照计划、量入为出,保证财务现金流可持续运转;保证资金的安全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可复核性。
第九条 现金管理
(一) 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对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。
(二) 从银行提取现金前,出纳应填写“银行提现申请单”,并注明用途、金额,经财务负责人审核、执行秘书长签字批准。除特殊情况外,一次提取现金不得超过5万元。
(三) 现金支付范围主要包括:
1、 开展日常业务活动必须的现金支出;
2、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和参加会议、培训等按规定应交纳的小额费用;
3、只能现金支付的个人劳动报酬,包括聘用人员工资、补贴及其它劳务费用;
4、结算起点1000 元以下的零星支出;
5、确需现金支付的其它支出。
第十条 银行存款管理
(一)银行账户开立,需经过法定代表人批准。按照实际需要,可开立基本账户、外汇账户及一般账户;
(二)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。
第十一条 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
(一)银行票据管理
1、银行结算票据由出纳负责,按相关规定登记、领购、填制、保管、回收、缴销;
2、专设银行结算票据登记簿,由出纳做好登记记录,严防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。银行支票如发生丢失,有关责任人应及时向财务部及开户行报告。如系空白票据所造成的损失,丢失人员负有赔偿责任;
3、银行票据的作废,需做好记录,并加盖作废章。
(二)银行印鉴管理
1、对银行预留印鉴实行严格的管理,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;
2、采用支票付款方式的,支票簿由出纳保管,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,法人章由秘书长或其授权人保管;
3、采用网上银行付款方式的,由执行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同时管理网上权限。网银付款由出纳准备,会计、财务负责人按照已批准的付款申请,按权限在网上进行付款支付审批。